从Xi安到天水防疫的政策要求
一是所有涉及疫区人员要主动提前向目的地所在社区(村组)、单位或宾馆报告,报告内容要真实、详细,并配合落实核酸检测和健康监测措施。对隐瞒或虚报行程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2.凡在高危地区居住过7天的,实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7天,对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1、2、3、5、7天进行核酸检测;对已在中危区生活并返回西部的人员实施7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在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的第1、4、7天进行核酸检测。不具备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条件的,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管理期限从离开风险区域开始)。
3.高风险区所在县(市、区、旗)低风险区人员要在48小时内查核酸阴性证明(如果48小时内没有核酸阴性证明,要“就地收缴”,即去即追),3天内完成两次核酸检测(间隔24小时),做好自我健康监测,7天内不参加各种聚集活动;无疫区(近7天内无新增本地感染者)来西部和返回西部的人员将有序通过。
四是各镇、社区(村)和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高危地区和其他有阳性病例地区来西人员和返西人员的登记,第一时间落实核酸检测和相应控制措施,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五、宾馆、旅店、招待所、农村居民要严格落实“两查”(查健康码、旅行卡、问7天居留史)措施,并向县防疫站报告,对中、高风险地区的来西者和返西者进行分类控制。
新冠肺炎的防疫措施如下:
1,勤洗手;
2.合理佩戴口罩;
3.避免接触野生动物;
4.注意个人卫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对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特定区域的人员采取隔离措施,并同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为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其工作单位在隔离期间不停止支付其报酬。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