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配药的过程中,一定要核对四对和十对。什么是四对和十对?

对于调查方,受试者、姓名、年龄等。

根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药师在调配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调查方、受试者、姓名、年龄;核对药品、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和数量;查配伍禁忌,讨论药物的特性、用法、用量;检查临床诊断用药的合理性。

配药完成后,药师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印章。药师应当每日编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编号。药师不得调整不规范或者合法性无法判断的处方。医疗机构应当将本机构基本药物供应目录中同类药品的相关信息告知患者。

扩展数据:

四查十对的相关要求规定:

1.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和被取消处方权的医生不得处方。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2、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在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医师出现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责令医疗机构取消医师的处方权。

3.调配处方药的医疗机构应当妥善保管处方。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储存期为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储存期为2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期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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