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品标准
法律分析:目前药品的执行标准都是国家注册标准,主要有:1和药典标准。2、卫生部中医处方制剂1至21卷。3、卫生部化学、生物化学、抗生素第一分册。4、卫生部药品标准(二)一至六册。5.藏医药第一册、蒙医药第一册、维吾尔医药第一册为卫生部药品标准。6.新药转换标准为1到88卷(不断更新)。7、国家药品标准化学标志上升为国家标准1至16项。8.国家中成药标准汇编内科心脏系统分册、内科肝胆分册、内科脾胃分册、内科气血津液分册、内科肺系统分册(一)、(二)、内科肾系统分册、外科妇科分册、骨科分册、口腔肿瘤儿科分册、眼科耳鼻喉科皮肤科分册、经络肢体脑系统分册。9.国家注册标准(一个企业的标准,也是国家药品标准)。10,进口药品标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二十八条药品必须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药品质量标准高于国家药品标准的,按照批准的药品质量标准执行;没有国家药品标准的,应当符合批准的药品质量标准。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药品标准为国家药品标准。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药典委员会负责国家药品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指定的药品检验机构负责校准国家药品标准品和对照品。
第二十九条列入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名称为药品通用名。已作为药品通用名称的,该名称不得作为药品商标使用。
第三十三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药品上市和放行程序,对药品生产企业出厂的药品进行审核,并经质量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放行。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不得放行。
第四十四条药品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生产工艺生产。生产和检验记录应完整、准确,不得伪造。中药饮片应按照国家药品标准进行炮制;国家药品标准没有规定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炮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应当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者不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炮制的,不得出厂或者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