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按规定存放药品的处罚

法律解析: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应当使用低温冷藏设施、设备运输、储存药品说明书中要求低温储存的药品。未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低温、冷藏条件运输药品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八十三条企业应当根据药品的质量特性合理储存药品,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包装上标注的温度要求储存药品,包装上未标注具体温度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的储存要求储存;(2)储存药品的相对湿度为35%-75%;(3)人工操作入库药品,根据质量状况实行色标管理,合格药品为绿色,不合格药品为红色,待检药品为黄色;(4)药品储存时,应按要求采取避光、阴凉、通风、防潮、防虫、防鼠措施;(5)搬运和堆放药品应严格按照外包装标识的要求进行,堆放高度应符合包装图形的要求,避免损坏药品包装;(6)药品应按批号堆放,不同批号的药品不得混用。堆放距离应不小于5厘米,距仓库内壁、天花板、温控设备、管道不小于30厘米,距地面不小于10厘米;(七)药品与非药品、外用药品与其他药品分开存放,中药材与中药饮片分开存放;(八)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储存;(9)拆下外包装的备用药品应集中存放;(十)存放药品的货架、托盘等设施设备应当保持清洁,无破损和杂物;(十一)未经授权的人员不得进入储存区,储存区内的人员不得有任何影响药品质量安全的行为;(12)药品储存作业区不得存放与储存管理无关的物品。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对药品说明书中要求低温冷藏的药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低温冷藏设施和设备进行运输和储存。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应当立即封存、扣押涉案药品,并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药品生产、批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低温、冷藏条件运输药品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依法确认相关药品为假劣药品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药品生产、批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低温、冷藏条件储存药品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处罚;依法确认相关药品为假劣药品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