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材专业市场管理规定

1.城乡集市贸易市场不得销售中药材以外的药品。药品经营企业销售中药材,必须标明产地。中药材运输时一定要包装好。每件包装上必须注明名称、产地、日期、转运单位,并必须附有质量合格标志。

2、除现有的17中药材专业市场外,各地不得新开中药材专业市场。中药材专业市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谁经营、谁管理”的原则,承担管理责任,明确市场主体及其责任。

3.严禁销售假冒伪劣中药材,未经批准以任何名义或方式经营中药饮片、中成药等药品,严禁销售国家规定的27种有毒药材,严禁非法销售国家规定的42种濒危药材。

4.严禁从事饮片分装、换标等活动。严禁从中药材市场或其他不具备中药饮片生产经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采购中药饮片,确保中药饮片安全。

5.严禁国家规定禁止进入市场的中成药及相关药品进入中药材市场,禁止制售假冒伪劣药品行为,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6.17中药材专业市场分布在河北保定、哈尔滨、黑龙江、亳州、安徽、宜春、江西、菏泽、山东、许昌、河南、黄冈、湖南、长沙、邵阳、广州、揭阳、玉林、广西、榆中、重庆、成都、四川、昆明、xi、陕西、甘肃兰州。

法律依据:

《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应当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并达到下列标准: (一)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二)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没有《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第八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三)有一定数量的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执业药师。质量管理负责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必须是执业药师;(四)具有符合药品储存质量要求并与其业务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常温仓库、冷藏仓库和冷冻仓库。仓库具有与药品储存相适应的专用货架和实现药品储存、运输、分拣、上架、出库的现代化物流系统的装置和设备;(五)具有独立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能够覆盖企业药品采购、储存、销售、经营和质量控制的全过程;能够全面记录企业管理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执行情况的信息;符合《药品交易质量管理规范》对药品交易各环节的要求,具备接受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条件;(六)符合药品经营场所及辅助、办公用房和仓库管理、仓库药品质量安全保障、药品出入库、仓库药品储存和维护的要求。国家对经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预防用生物制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