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药品报销比例是多少?
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报销说明1。特殊疾病门诊患者应在人民医院(或协议约定的定点医院)医保服务部治疗。确需转外地医院的,由医疗服务部(或协议约定的定点医院)出具证明,由社保中心审批。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院发生的费用不予报销。2.一个结算年度内,职工特殊疾病最低起付标准为1,000元,城镇居民最低起付标准为500元。起付标准以内的费用由个人承担,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按比例报销,职工80%,居民40%(注:医疗费用指医保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3.药品和诊疗项目报销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基本医疗服务目录》的规定执行。4.医疗费用报销范围仅限于经批准的特殊疾病。5.报销时携带医保C卡、特殊疾病门诊发票、病历、处方等相关材料。6.特殊疾病凭医保C卡在指定门诊就诊,转诊人员门诊医疗费用先自付后送社保中心报销。7.每次看病请仔细核对发票上的姓名和财务公章。⒏每剂的用量不得超过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