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药店有哪些规定?

1.药品零售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执业(中)药师资格;处方审核人员应具备执业(中)药师资格。由各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当地经济状况、城乡差异、人口分布、药品需求等实际情况,制定当地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数量的详细要求。

2.单一药店有中药饮片配方经营范围的,必须配备执业中药师;如果只有一名执业药师,则必须配备另一名执业药师或执业药师。

3.连锁店质量负责人应具有药师(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中药饮片配方经营范围的,应当另配备执业中药师。开展执业药师远程考试,除符合远程考试条件的执业药师外,门店需按照远程考试的相关要求配备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要求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必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无药品经营许可证,不得经营药品。《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注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核发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药品经营企业,除应当具备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循合理布局、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