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储存系统
法律分析:根据《药品管理法》、《GMP》、《GSP》对药品分类管理的要求,主要规定如下:
1.药品和非药品要分开存放(批发企业要分开存放,零售企业要设立非药品区)。
2.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开存放(批发企业要分开存放,零售企业要设置处方药和非处方药)。
3.内服药和外用药分开存放(批发企业可分仓或分区存放,零售企业可分柜存放)。
4.易味药品与一般药品分开存放(批发企业可分区存放,零售企业可设立易味药品专柜)。
5.中药材有,中药饮片(批发企业有专门的中药仓库,零售企业有中药柜)。
6.药品(毒、麻、精、放)和危险品的特殊管理(批发企业有专用仓库,零售药店有专柜)。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储存。危险品不应展示。如有必要,只能显示替代品或空包装。
7.此外,药物应根据其剂型或用途进行展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的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法。本法所称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体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体生理功能,并规定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
第三条药品管理应当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风险管理、全过程控制和社会治理的原则,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体系,全面提高药品质量,保障药品安全、有效和可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