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打架受伤的医疗费用是否互相赔偿?

双方打架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方先攻击但伤害对方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属于故意伤害人身的侵权行为。应该按照对方受伤的程度来赔偿。公安机关对对方轻伤未立案的,受害人可以请求民事赔偿,赔偿相应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必要费用。另一方受轻伤或者轻微伤,公安机关立案的,被害人可以提起公诉案件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以及因伤害致残的被扶养人的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生活费。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因民事纠纷引发的打架斗殴、损坏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轻微行为,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进行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和其他治疗康复的合理费用,以及因旷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人生活辅助器具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支付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注:民法典自2021 1 1起实施。

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因误工减少的医疗费用和收入等全部费用,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义务人还应当赔偿因日常生活需要增加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和因丧失劳动能力而造成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和继续治疗实际支出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和后续治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