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考试报名条件中的药学相关专业有哪些?

一、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条件

根据《制度规定》第九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中国境内工作的外国人,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药学或者中药学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药学或者中药学工作满5年;

(二)取得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药学或中药学工作满3年;

(三)取得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或药学、中药学专业硕士学位毕业,从事药学或中药学工作满1年;

(四)获得药学和中药学博士学位;

(5)取得药学或中药学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相应增加1年。

从2019开始,相对于药学、中药学,相关专业要求“从事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年限应增加1年”。即取得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工作满6年;取得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药学或中药学工作满4年;取得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从事药学或中药学工作满2年;取得相关专业博士学位,从事药学或中药学工作1年。已参加2018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并通过部分专科及以上学历(学位)科目考试的考生(不含免试两科考生),其2018合格科目考试成绩继续有效,以四年为一个周期顺延至2021。

符合原人事部、原国家医药产品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34号)(以下简称原34号文)要求的人员,相关专业、药学、中药学均实行过渡政策:取得药学专业中专学历, 中医或相关专业,考试成绩有效期按原34号文规定实行2年滚动周期管理,每科有效期最迟截至2020年6月65438+2月31。

二、“药学、中药”的定义

申请条件中要求的“药学与中医药专业”应符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发布的《学位授予与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管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学位授予与人才培养学科目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和《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

三、“相关专业”的定义?

报考条件中“相关专业”的界定,在《制度规定》和《考试办法》实施的过渡期内,参照《关于印发2015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专业参考目录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5]31号)执行。注册专业参考目录包括药学、中药学及相关专业,其中参考目录中所列“药学、中药学”以外的专业属于注册专业要求中的“相关专业”。详见《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参考目录》(附后)。

四、“药学或中医药岗位工作”的定义

报考条件中的“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仅限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领域和执业范围内的工作,即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质量管理和药学服务工作。医师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护士的护理工作,医学院校的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化妆品销售工作,与《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中规定的药学或中药岗位不一样。取得临床医学、中医药学、护理学专业资格和学位的人员,从事药学、中医药岗位工作,符合药学、中医药岗位工作年限要求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从事医疗、预防、保健等执业医师活动或者从事护理工作的,不符合“从事药学、中医药专业技术工作”的报考条件。

五、专业岗位工作年限的计算方法

专业岗位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时间为65438+考试年度的2月31。

申请人的非药学和非中药学工作时间不计入专业岗位工作年限。取得毕业证书前的实习经历不计入专业岗位工作年限。国外工作经历不计入报考条件要求的专业岗位工作年限。

取得药学、中药学及相关专业第一学历并参加工作的人员,再以函授、自考、远程教育等方式取得的药学、中药学及相关专业学历报考。,可以累计药学、中药学岗位从第一学历到申请当年的实际工作年限。半年以上脱产学习时间不计入专业岗位工作年限,脱产学习前后实际专业岗位工作年限可累计计算。

六、港、澳、台居民报考规定

港澳台居民可以报名参加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参照《制度规定》办理。持有内地高等院校毕业证书的港澳台居民可直接填写相关信息;持有香港、澳门、台湾省或外国高等院校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者,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