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药材资源保护与管理(药事管理与法规)

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和原则

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药用物种的分类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分为三级管理。

一级保护野生药用物种:指濒临灭绝的珍稀药用物种。

二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指分布面积减少,资源处于枯竭状态的重要野生药材物种。

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指资源严重减少的主要常用野生药材物种。

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狩猎管理规定

1.管理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禁止猎捕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

2.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管理。猎捕和收购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必须按照批准的计划进行。狩猎采集者必须持有采药许可证,如果需要采伐或狩猎,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或狩猎许可证。在禁猎区和禁猎期内,不得猎捕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不得使用禁用工具猎捕。

四、国家重点保护野生药材出口管理条例

1.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自然淘汰的,药用部分由各级药材公司管理,但不得出口。

2.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二、三级保护野生药用物种的药用部分由医学教育网收集整理,限量出口。

3 .违反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出口管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没收其野生药材和全部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五、国家重点保护野生药用物种的名称。

1.一级保护药材名称为虎骨、豹骨、羚羊医学教育网。

2.二级保护药材名称:鹿茸(马鹿)、麝香、熊胆、穿山甲、蟾酥、哈蟆油、白花蛇、乌梢蛇、白花蛇、蛤蚧、甘草、黄连、人参、杜仲、厚朴、黄柏、血竭。

3.三级保护药材名称:川贝母、贝母、刺五加、黄芩、天冬、猪苓、龙胆草、远志、胡黄连、肉苁蓉、秦艽、阿莎丽、紫草、五味子、蔓荆子、诃子、山萸肉、阿魏、连翘、羌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