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价局文件和资料增加

一是实行药品和医疗卫生材料价格上涨幅度和最高限价双向控制政策。

从2006年9月1日起,县级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所有营利性医疗机构销售的药品(包括中药饮片加工包装成袋、盒、瓶等形式的配方颗粒,)将以实际进价为基础按最小零售包装单位销售,中药饮片涨价幅度不超过15%,涨价幅度不超过25%。实际进价高于500元的,最高加价金额不得超过75元(销售价尾数按照4让5进的原则处理,10元以下保留到分钟,10元以上保留到角,100元以上保留到元)。药品的实际采购价格是指扣除各种折扣后的价格。政府定价的药品,不论碱、酸根、注射用水、氯化钠溶液、葡萄糖溶液等溶剂(液体)种类,一律按通用名项下公布的价格执行。医生处方必须按照药品通用名开具,不允许只按照药品的非官方名称、曾用名、别名或商品名开具处方,变相涨价。

根据规定,可向患者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加价率仍按黑甲联字[2004]120号文件规定执行。自2006年9月1日起,最高增加金额不得超过300元。

二、完善药品、医疗服务和医用材料价格公示制度。

各医疗机构要完善药品、医疗服务和附加收费的一次性医疗卫生材料价格公示制度,同时在年底前全面推行门诊和住院结算费用清单(或双处方)制度,免费向患者提供门诊和住院结算费用清单。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的结算费用清单应当注明药品和医疗服务的名称、计价单位、价格标准、服务次数和费用总额等内容。对于已明确规定检验方法的检验项目,检验报告还应注明检验方法。

三、建立贵重药品、一次性贵重医用材料和非常规大型仪器使用前告知制度。

各医疗机构要根据医院实际情况,在年底前对贵重药品、一次性贵重医用材料和非常规大型仪器进行清查,经患者或家属确认后方可使用。

四、完善医疗机构内部价格管理目标责任制和价格管理制度。

各医疗机构要完善医疗机构价格管理目标责任制,设置价格管理机构和专职价格管理人员,医疗机构法人是本单位价格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的各项制度,加强内部监督,严格执行价格政策,自觉纠正不合理的价格行为,并将价格管理纳入科室综合目标考核。要完善医疗机构内部病历、护理记录制度,审核患者费用清单。没有病历的服务内容不得向患者收费。

五、建立严格规范的医疗服务行为体系。

医疗机构要建立药品用量动态监测和非常规预警制度、处方点评制度、大型仪器设备阳性率抽查制度等相应的制度,将合理诊疗、合理用药作为考核医生的重要依据。加大政策宣传和培训力度,引导和规范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

六、实行医疗服务信息发布制度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定期公布辖区内医疗机构的服务数量、质量、价格、单病种费用等医疗服务信息,维护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七、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险对定点医疗服务的管理。

各级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要本着方便参保人就医、促进竞争的原则,将符合条件的不同规模、不同所有制的医疗机构特别是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促进参保人合理利用卫生资源。加强医保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协议管理,及时补充完善定点医疗机构协议文本,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完善定点医疗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促进医疗机构和医生提高服务质量。要不断完善医保结算管理方式,逐步实行以一种结算方式为主,其他结算方式为辅,多种方式并举的结算制度,促进医疗机构和医生积极控制医疗费用。要通过降低医保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个人自付比例,吸引参保人员到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进一步完善参保人员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政策,促进定点医疗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