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申请《临床药师证》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联合发布的《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临床药师应当具备高等学校临床药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经过规范化培训。

第三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考核和管理,制定培训计划,组织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毕业后参加规范化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并将完成培训和取得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作为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核、晋升和专业职务聘任的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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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药师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药品采购供应、处方或用药医嘱审核、药品调剂、静脉用药集中调配和医院制剂,指导病房(区)护士索取、使用和管理药品;

(二)参与临床药物治疗,设计并实施个体化药物治疗方案,开展药学查房,为患者提供药学专业技术服务;

(三)参加查房、会诊、病例讨论和疑难危重患者的医疗救治,配合医师进行用药选择,提出临床药物治疗意见或调整建议,与医师共同负责药物治疗;

(四)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实施处方点评和超常预警,促进合理用药;

(五)开展药品质量监测、严重药品不良反应和药品损害的收集、整理、报告等工作;

(六)掌握与临床用药相关的药品信息,提供药品信息和药学咨询服务,向公众宣传合理用药知识;

(七)结合临床药物治疗实践,开展药学临床应用研究;开展药物利用评价和临床应用研究;参与新药临床试验,监测新药上市后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八)其他与医院药学相关的专业技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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