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审核调配检查管理系统

法理分析:二级及以上公立中医医院(含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院,下同)由医院组织实施,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定期和不定期抽查。二级及以上公立中医医院每月至少开展一次中药饮片处方点评,根据医院诊疗科目设置、科室设置、技术水平、诊疗量等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抽样方式和抽样率。门急诊中药饮片处方抽查率应不低于中药饮片处方总量的0.5%,每月审核处方绝对数量应不低于100张,所有审核少于100张;病房(区)中药方剂抽样率(按出院病历数)不低于5%,且出院病历的绝对数量应不少于30份,少于30份的全部点评。处方审核应有完整准确的书面记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药品应当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生产工艺生产。生产和检验记录应完整、准确,不得伪造。

中药饮片应按照国家药品标准进行炮制;国家药品标准没有规定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炮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应当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者不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炮制的,不得出厂或者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