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劣药品处罚标准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法定刑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撤销药品批准证书,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罚款;货物价值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相应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是境外企业的,十年内禁止进口药品。
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满10万元的,按10万元计算;非法零售药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书》、《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生产、销售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不影响安全有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予以没收,并处违法行为期间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劣药品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和生产设备予以没收。
假药的定义:
假药是指药品成份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规定,药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药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116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书,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物价值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相应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是境外企业的,十年内禁止进口药品。
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满10万元的,按10万元计算;非法零售药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书》、《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生产、销售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不影响安全有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八条情节严重的,对生产、销售假药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予以没收,并处违法行为期间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劣药品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和生产设备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