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转出进项税的会计处理。

法律主观性:

依法纳税是公民的法定义务。有些人可能会虚开增值税发票,以获取非法利益。但是,如果纳税人是善意取得,没有违法故意,这种情况下应该怎么处理?今天,网边肖整理了以下内容来回答你的问题,希望对你有所帮助。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处理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买卖双方之间存在真实的交易,买方不知道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已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如能再次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不能再次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或者收回已抵扣的进项税额。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的税款依法追缴的,不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规定。除责令税务机关限期缴纳税款外,从欠缴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通常有四种手段:一是通过“后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比如,不法分子在乡镇等偏远地区租用经营不善企业的厂房或房屋,成立数家医药或药材公司,以收购、加工中药材为名,购买一些简单的加工设备和少量中药材作为“道具”,从税务机关拿走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为自己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中收取开票“手续费”。第二是“买壳”是空的。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少量资金“盘下”经营管理不善的企业作为经营平台。在没有货物出口的情况下,采取“异地报关,两头在外”的出口模式,通过“分货、分单、分票”等方式,将他人的出口业务虚构为自己的出口业务,以达到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第三是“壳破了”。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购买商品但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消费者的“发票额”抵扣进项税额,或者利用“票货分离”的方法,从销售企业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然后大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中牟利。第四是“造壳”是空的。一些不法分子通过民间借贷资金注册假冒公司或空壳公司,将生产设备出租给其他个人,承租人承接委托加工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涉案企业将承租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虚构为自己的公司,骗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税务机关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为异地设立或参股经营的企业虚开,再通过异地关联企业“分货、分票、分款”,虚开“出口”经营。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买卖双方存在真实的交易,买方并不知道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如果你的情况比较复杂,网站还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你进行法律咨询。

法律客观性:

(1)主体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单位构成本罪的,对单位实行两罚制,并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主观方面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3)客体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可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的监督管理制度。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可以抵扣大量税款,造成国家税收大量流失,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所谓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可用于申请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运输发票、收购废旧商品发票、收购农产品发票等。(4)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具体包括以下四种形式:(1)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三)让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四)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所谓“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货物或劳务的增值为征税对象,具有直接抵扣税款的功能;所谓“其他发票”,是指与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相同功能,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和抵扣税款的其他非增值税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