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gsp规定的药品零售质量管理体系有哪些?
新版GSP第138条规定,药品零售质量管理体系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药品采购、验收、陈列和销售的管理,仓库的设立还应当包括储存和维护的管理;
(二)审核供应商和采购品种;
(三)处方药销售管理;
(四)药品拆解管理;
(五)国家特殊管理药品和有特殊管理要求的药品的管理;
(6)记录和凭证的管理;
(七)收集和查询质量信息的管理;
(八)质量事故和质量投诉的管理;
(九)中药饮片处方审核、调配和验证的管理;
(十)药品有效期的管理;
(十一)不合格药品的管理和药品销毁;
(12)关于环境卫生和人员健康的规定;
(十三)提供用药咨询、指导合理用药等药学服务的管理;
(十四)人员培训和考核的规定;
(十五)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规定;
(十六)计算机系统的管理;
(十七)药品电子监管规定的执行情况;
(十八)其他应当规定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