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用植物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65 438+08]32号),“1。从事增值税应税销售或进口货物的纳税人,原适用17%和11%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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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抵扣率和出口退税率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根据《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文件规定,“1。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从2017年7月起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空调、热水、燃气、居民用煤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税率为1658。
文件附件1第一条明确,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生产的各种动植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和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包括挂面、干姜、姜黄、玉米胚芽、动物骨、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 1995)的巴氏杀菌乳
3.根据《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附件规定,“1。植物。
植物包括人工和自然种植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征税的具体范围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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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药用植物
药用植物是指用作中药原料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和果实。
上述药用植物加工而成的饮片、碎条、块、段等中药饮片也属于该货物的征税范围。
中成药不属于该商品的征税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