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购买毒品的起始刑是多少?
向“同行”购买商品被罚65438+万元。
近日,四川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发现,成都某大药房公司正在销售的瑞舒伐他汀钙片、阿托伐他汀钙片、缬沙坦胶囊(戴文)等药品无法提供入户资质、购货票据和检验报告。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交代的账目内容及当事人提供的购货凭证显示,上述药品均购自零售药店,不具备“批发”资格,且购买上述药品不能提供同批次的随附票据,购货凭证不能确定药品的批号。金牛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销售的药品购自不具备相应药品经营资质的企业。
最终,金牛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对其作出没收非法购进药品,罚款十万元的行政处罚。
药店成了“供应商”
同样的案件发生在四川省乐山市。乐山市犍为县市场监管局开展“春雷行动2022”执法行动,确保农村药品质量安全。执法人员在犍为县巴沟镇一家药店监督检查时,随意摆放在药店收银台上的两张销售凭证引起了执法人员的注意。....
这两张销售凭证是犍为县某药店开具的,日期为2022/01/25。购买者都是个人,其中一名顾客与药店的工作人员同名。一张收据显示,销售药品14种,数量73盒(瓶),销售金额441.5元。另一份销售收据显示,销售了4种药品,数量为22瓶(盒),销售金额为163元。
其他药店的销售凭证怎么会出现在这家药店?而且药品品种不同,数量多为5瓶或10瓶。执法人员对这家药店的药品进货渠道是否符合规定心存疑虑。
执法人员立即检查,在药店货架上发现生产厂家、规格、批号等信息完全相同的药品10种。执法人员当场要求药店工作人员提供上述10种药品的随附票据和发票,药店无法当场提供。该店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目前,该局已依法立案调查,后续延伸调查正在进行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购买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以货值金额10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罚款,并吊销药品批准证书、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物价值不足5万元的,按5万元计算。
中药饮片也是重灾区。
在多地监管部门公布的多起典型案例中,非法收购中药饮片成为重灾区。
南海。com曾经报道过一起无资质采购中药饮片的典型案例。乐东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乐东县黄流镇检查一家药店。在现场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有防风、茯苓、杜仲等13种中药饮片。,药店中药饮片区柜台无任何标签,外包装无生产厂家、无产品名称、无等级、无规格、无产地、无生产日期等相关标签内容。
这13种中药饮片全部采用透明密封塑料包装,外观显示里面包装的中药饮片要么是块状,要么是片状,部分塑料袋上手写有中药饮片名称。
面对执法人员的现场检查,药店经营者未能提供进货票据、随货通行证、出厂检验报告等正规渠道进货的资质材料。同时,药店负责人无法提供中药饮片进货验收记录。随后,执法人员对上述13种无包装中药饮片进行了现场登记保存,并立案查处。
经调查核实,该药店上述涉案中药品种供不应求,于是通过微信联系销售中药饮片的业务员,用现金结算购买中药饮片。
该店通过微信联系中药饮片业务员,获取其公司资质相关材料及证明,但对方并未提供其公司资质相关材料,也未提供其公司法人签署授权业务员销售本地区中药饮片的法人委托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据统计,丹参、白芷、金银花等四种中药饮片。还有茯苓,还没卖出去,其他九种中药饮片也有少数卖出去了。购进13种中药饮片货值157元,违法所得75.42元。最终,药店收到了65438+万的罚款。
全国药品流通监督检查工作来了。
日前,国家医药产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开展药品经营和使用专项检查的通知》,将重点检查药品流通环节违规采购药品、违规经营回收药品等问题。
通知明确,结合全国药品经营使用安全专项整治重点工作,继续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药品经营使用单位专项检查。本次专项检查自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22年11结束,基本完成。
《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不实行审批管理的中药材的采购除外。
该条款明确列出了药品经营企业采购产品的合规渠道。据此,以下超出合规限额的渠道将被视为“非法”。
1,零售药店向同行购药。
2022年3月,成都金牛区某药店因向同行采购药品被监管部门调查。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查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65438+万元。
2.医疗机构(含诊所)从零售药店购药。
零售药店虽然是经营企业,但经营方式是零售,不允许开展药品批发业务。
如果零售药店遇到重复、大额购药,需要关注购药者信息,对处方药销售进行登记;作为“购买者”的医疗机构(诊所)可能被判定为通过非法渠道购买了药品。
3.连锁店自行采购药品。
在连锁药店的采购管理上,各省都明确要求连锁总部统一采购药品,不允许连锁店自行采购药品。
据官网公告,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多家连锁药店被罚款——对连锁总部给予一定处罚,并责令涉事门店停业整顿。
对违反统一采购规定的连锁药店,广东、湖南、安徽、河南等地食药监部门采取约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停止远程药学服务、停止医保甚至责令暂停销售等风险控制措施,督促企业规范经营。
4.向无药品经营资质的企业或个人(主要是“药商”)采购药品。
这种行为之所以屡禁不止,重要原因是有利可图,但“回收药品”(即通过医保第二次流入市场的药品)无法提供发票、随附票据等资质证明,甚至可能是假劣药品,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
针对这种情况,本次专项检查将以医疗机构周边、工业园区、城乡接合部为重点,以药品采购源头为重点,重点核查证、票、账、货、款是否相符,重点检查医保高值药、贵重中药饮片、抗癌药、肉毒素等药品。
需要重点关注生物制品和中药饮片的经营范围:无生物制品经营范围的Mami艾、常温全肠等生物制品购销,中药饮片(定型包装)经营范围和处方饮片经营均超出许可经营范围。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在《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范围内经营药品。”
《办法》第三十二条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规定了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四)药品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