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药品审批制度
第一条毒性药品是指毒性严重,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引起中毒或死亡的药品。毒性药物分为西药和中药。西药品种是指国家规定的原料药和制剂品种;中药品种是指原药材和饮片,不包括制剂。
第二条药剂科配制毒性药品必须有医师签字的正式处方。医生在开具毒性药品处方时,应当准确、清楚地写明处方的全部内容。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两天。
第三条药师应当加强对使用毒性药品处方的审核,拒绝调配不合格处方。
第四条配制处方时,剂量必须准确,经具有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处方员和审核人签字盖章后方可签发。处方应当保存两年备查。
第五条储存毒性药品的容器必须印有规定的毒性标志。有毒药品必须锁在柜台内,由专人保管,避免混用。
第六条建立健全储存、验收、交付和验证制度。建立专项收支账户,定期盘点,确保账物相符。当出现问题时,必须迅速识别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条报损的毒性药品,由药学部负责人和主管院长批准,并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集中销毁。销毁前应保存记录,包括日期、时间、地点、名称、数量、方法和经手人。
第八条因用药错误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医务人员违规使用毒性药品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条医疗用毒性药品的购买者应当是药学专业人员,并有专人负责。
第十一条药学部门应当制定采购计划,采购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国家指定的经营企业采购毒性药品。
第十二条医疗用毒性药品到货后必须由两人验收。最小包装单位的验收。检验合格后,药品采购人员和检验人员应当在经营企业提供的发票上签字。
第十三条药学部门应制定自查制度,并定期进行自查。药学部应及时对自查情况进行总结和分析。对自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疏漏,应采取必要措施予以解决。重大问题应及时向药学部负责人、主管院长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附:
有毒药品管理品种
一种有毒中药(27种)
砒霜(红砒霜、白砒霜)、水银、马、附子、乌头、半夏、天南星、巴豆、斑蝥、睡莲、狼毒、藤黄、千斤、仙人、聒噪花、雪花、红蒿枝、制铅、蟾酥、洋金花、雄黄。
各种有毒西药(12种)
去酞胺,二丙品,洋地黄,二丙品,二丙品,二丙品,二丙品,三氧化毛果芸香碱,毛果芸香碱水杨酸汞,毒扁豆碱,亚砷酸钾,双吗啡。
注意:
1.亚砷酸注射液以外的毒性药品品种指原料;中药品种是指原药材和饮片,不包括制剂。
2.毒性药物的西药品种,如石碾、阿托品、毛果芸香碱等,都包括它们的盐类化合物。
3.2008年7月21日,A型肉毒毒素被列入毒性药品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