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人员和设备

第四十五条生产企业的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药学、农业、畜牧业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具有药材生产的实践经验。

第四十六条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具有药材质量管理经验。

第四十七条从事中药材生产的人员应当具备中医药、农业或者畜牧业的基本知识,并经过生产工艺、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培训。从事田间工作的人员应熟悉栽培技术,特别是农药的施用和保护技术;从事水产养殖的人员应熟悉水产养殖技术。

第四十八条从事加工、包装、检验的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患有传染病、皮肤病或者创伤性疾病的人员不得直接接触药材。生产企业应配备专门人员负责环境卫生和个人卫生检查。

第四十九条从事中药材生产的相关人员应当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

第五十条中药材产地应当设置厕所或者盥洗室,其排放的物质不得污染环境和产品。

第五十一条生产企业用于生产和检验的仪器、仪表、量具、衡器的适用范围和精度应当满足生产和检验的要求,有明显的状态标志并定期校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