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药厂需要什么条件和手续?

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药品GMP证书、药品批准文号、环保证书、商标、包装备案、价格审批、国税登记、地税登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需要向企业所在地的药品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并依法具备合格的药学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相应的技术工人;然后根据地方政策审核,国家决定同意不同意。

1.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人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拟建企业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根据公布的医药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进行审查。

2、由国家决定是否同意编制。拟建企业设立完成后,应当向原审批部门申请验收。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根据《药品管理法》第八条规定的启动条件组织受理;检验合格的,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人凭《药品生产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3.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药品设立药品生产企业,但应当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无药品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药品。《药品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有效期和生产范围,到期审查发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医药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防止重复建设。

4.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合格的药学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相应的技术工人;具有与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具有能够对所生产的药品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和必要的仪器设备;有规章制度保证药品质量。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制定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

5、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药品生产企业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通过认证的人员将获得认证证书。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药品除炮制中药饮片外,还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生产工艺生产,生产记录完整、准确。药品生产企业改变生产工艺,影响药品质量的,必须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申请公司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