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集中药物收集过程

按照国家组织、联盟采购、平台运作的总体思路,即国家制定基本政策、范围和要求,组织试点地区组成联盟,以联盟地区公立医疗机构为集中采购主体,探索带量跨区域联盟集中采购。在总结评估试点工作的基础上,逐步扩大集中采购覆盖面,引导社会形成长期稳定预期。

法律依据:

《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第三条具体措施

(1)以量购,以量换价。在试点地区公立医疗机构上报采购数量的基础上,按照试点地区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年度药品消费总量的60%-70%估算采购总量,形成药品集中采购价格。试点城市的公立医疗机构或其代表按上述采购价格与生产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对于剩余金额,公立医疗机构仍可采购其他价格合适的挂网品种进行药品省级集中采购。

(二)招用和收养相结合,保证使用。试点地区公立医疗机构应优先使用招标、议价、谈判等不同形式确定的集中采购产品,确保1年内完成合同用量。

(3)保证质量和供应。要严格执行质量入围标准和供应入围标准,有效防止不顾质量低价中标,加强中选药品生产、流通、使用全链条质量监管。在此前提下,建立对入围企业产品质量和供应能力的调查、评估、考核和监控制度。生产企业自主选择具有配送能力和良好信誉的经营企业配送集中采购产品,并根据购销合同建立生产企业应急储备、库存和停产报告制度。对不按合同供货,不能保证质量和供应的,应相应采取赔偿、处罚、撤销、替代和紧急保障措施,保证药品质量和供应。

(四)保证支付,降低交易成本。医疗机构作为药品货款结算的第一责任人,应按合同规定及时与企业结算,降低企业交易成本。严查医疗机构不按时结算药费问题。医疗保险基金在总预算的基础上,按不低于采购金额的30%预付给医疗机构。有条件的城市可以试点医保直接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