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定性中药饮片的不合格性质
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通草特征的标准为“应为1~2.5cm,有纵沟,中间应为直径0.3~1.5cm的中空或半透明薄膜”,检验结果为“本品为直径0.5~1cm的圆柱形”。表面淡黄色,无纹理。质轻,质软,捏起来可变形,有弹性,易断,断面扁平。没有空洞。气微,味淡”;鉴定项目标准为“应具有通草显微特征”,检验结果为“具有通草显微特征”;检验项目下水分标准为“不得超过16.0%”,检验结果为“8.7%”;检验中总灰分的标准为“不得超过8.0%”,检验结果为“1.6%”;结论是:“根据中国药典(2010版),结果不符合规定。"
执法人员在处理不合格中药饮片时说法不一。
有人认为,既然中药饮片的特征不符合标准,说明所检验的物品不是有名称的中药饮片,或者是非药品或者其他药品,那么根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其他药品冒充药品”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假药。
也有人认为不符合规定不是认定假药的充分条件。加工、运输、储存等原因可能引起药品特性的变化。如果鉴别和检验项目符合规定,则鉴定劣药更为合适。[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规定:“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以劣药论处。”药品监督部门收到不合格药品检验报告后,应当根据可以判定为假药的情况作出判断。如果能排除假药质量问题,则应归为劣药。根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经检验可以认定为假药的情形如下:1。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不符的;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其他药品冒充药品的;3.变质了;4.被污染了。
通过分析样品的检验报告,可以发现样品的特性与标准有两处不同:1。直径0.5~1cm,比标准的1 ~ 2.5 cm小;2.表面无纹理,其他特征符合药典通草特征,无明显区别。因此不能认定为其他药品或非药品为假药。
另外,检验报告的描述中没有污染变质的描述,可以排除药品污染变质的可能。通过显微鉴定,该样品具有通草的显微特征,即鉴定为通草。因此,经性状鉴定和显微鉴定,该样品不符合上述认定为假药的任何一个条件,不能认定为假药。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的规定,以劣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