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动植物检疫处理
第二条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熏蒸消毒(以下简称熏蒸消毒)是指对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植物包装材料垫料和其他检疫物(以下简称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及其产品或者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和包装容器、包装垫料实施的化学物品以及生产、加工、 检疫物的运输、储存设备和场所,旨在消除影响检疫物进出口的害虫、病菌、杂草和其他动植物有害生物。
第三条熏蒸消毒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熏蒸消毒单位)是指从事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经营活动的单位。
第四条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熏蒸消毒单位实行审查认可制度,并对其熏蒸消毒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广西自治区所有熏蒸消毒单位必须取得熏蒸消毒资质证书,方可从事熏蒸消毒业务。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广西从事熏蒸消毒单位的资质申请、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广西检验检疫局)主管全区熏蒸消毒单位的审批和熏蒸消毒的监督指导工作。广西检验检疫局动物检验检疫处、植物检验检疫处(以下简称广西检验检疫局动植物检验处)是全区熏蒸消毒单位审批和熏蒸消毒监管的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熏蒸消毒资质审批管理部门)。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分支机构)负责辖区内熏蒸消毒单位的日常监管和熏蒸消毒工作的具体监督指导。
第二章应用
第七条申请审批的熏蒸消毒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公安部门颁发的危险货物运输、储存、使用许可证;
(三)具有符合安全和质量保证要求的熏蒸消毒药剂仓库;
(四)具有合格有效的熏蒸消毒设施、设备、检测仪器和设备,以及符合熏蒸消毒操作规程要求的安全防护装置和急救措施;
(五)有相当数量的具备从事熏蒸消毒业务资格和能力的技术人员。从事动物(含产品,下同)一般熏蒸消毒的,应当有5名以上(含5名)具有助理职称以上技术资格的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2名具有兽医师及以上资格),专业为兽医或者相关专业;从事植物一般熏蒸消毒(含产品,下同)的应具有5名以上(含5名)助理职称以上技术资格的技术人员(其中至少2名具有农艺师及以上资格),其专业为植物保护或相关专业;从事上述两项业务并具有助理职称以上技术资格的技术人员7名以上(含7名)(其中至少2名为农艺师,1为兽医及以上),专业为植保、兽医或相关专业;从事植物热处理的,应在一般植物熏蒸消毒要求的基础上,具备1以上物理工程师(含1)。从事植物船熏蒸业务的人员应在10人以上(含10人),并具有助理职称以上技术资格(至少1人有高级农艺师,3人有农艺师),专业为植物保护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六)具有严格的药品采购、运输、储存和使用登记制度,以及熏蒸消毒程序、安全操作和药物残留控制的规章制度和措施。
第八条熏蒸消毒单位根据申请类别,向广西检验检疫局动检处或植物检疫处(植物检疫处从事动植物熏蒸消毒)申请熏蒸消毒资质审批,填写并提交《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熏蒸消毒资质申请表》(附件1)及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和综合报告;
(二)申请人的组织机构图、部门和岗位职责;
(3)申请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书及身份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公安部门核发的危险品运输、储存、使用许可证复印件;
(四)熏蒸消毒设施,包括药品储存室的布局;
(五)熏蒸消毒设备、检测设备和安全防护设备清单;
(六)熏蒸消毒设施和设备维护规程;
(七)与从事熏蒸消毒人员资质和能力相关的证明材料,包括学历、职称资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
(八)药品安全采购、运输、储存和使用的管理制度,熏蒸消毒操作规程、安全操作、残留处理和残留控制的规章制度和措施;
(九)其他必要的材料。
第三章审查和认证
第九条广西检验检疫局熏蒸消毒资质审查认可管理部门在收到熏蒸消毒单位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查,对不完整的申请材料予以退回,对完整的申请材料予以受理,并在《出入境动植物检疫熏蒸消毒资质申请表》中填写“管理部门受理意见”。本栏中的日期为验收日期。
广西检验检疫局熏蒸消毒资质评审认可管理部门在受理申请的同时,将组成评审组,负责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现场评审。评估小组由3-7名管理和技术人员组成,其中必须有2名以上(含2名)植保、兽医或相关专业的管理或技术人员,从具有植保或兽医专业学历的成员中聘任1人为组长。评估小组组长应具有农艺师或兽医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条评审组接受评审任务后,组长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评审组成员,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认真审核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填写《出入境动植物检疫、熏蒸消毒资质评审记录表》(见附件1)。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人(格式见附件2)在30日内补正。期满未补正或者补正无效的,该申请视为撤回。
审核符合要求的,评审组组长负责制定评审计划,并与申请人约定现场评审的具体时间,按时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评估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熏蒸消毒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三)国家和国务院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颁布的动植物熏蒸消毒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
(四)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
第十二条评估小组根据评估基础的要求对申请人进行实地考察,审查申请人的实际情况和符合程度。
第十三条现场评审前,评审组可召集申请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召开会议,告知申请单位评审的目的、依据、范围、方法和要求,听取申请单位的汇报。
第十四条会后,评估小组通过提问、查阅记录、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评估。,并做好记录,填写《出入境动植物检疫熏蒸消毒合格评定记录表》。
现场评审中发现不符合项的,评审组应在《出入境动植物检疫、熏蒸消毒资质评审记录表》中予以标注,并书面通知申请人(附件3:出入境动植物检疫、熏蒸消毒资质评审中的不符合项及跟踪报告),要求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跟踪整改完成情况。逾期未完成补正或者补正无效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十五条评审组应在评审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评审材料提交熏蒸消毒资质评审认可管理部门,并填写《出入境动植物检疫认可审批流程表》(见附件1)。
熏蒸消毒资质审批管理部门对评审组提出的评审结论进行审核,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意见,报广西检验检疫局分管局领导审批,填写《出入境动植物检疫熏蒸消毒资质审批审批表》。
第十六条对考核合格的,由熏蒸消毒资质审批管理部门颁发熏蒸消毒资质证书(格式见附件4-5),证书编号按有关规定执行。对考核不合格的,熏蒸消毒资质审查认可管理部门出具《出入境动植物检疫熏蒸消毒考核不合格通知书》(附件6)。
考核不合格的熏蒸消毒单位,必须进行全面认真的整改,方可重新提交熏蒸消毒审批。
第十七条熏蒸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年审次数为1次。由广西检验检疫局印制,并以广西检验检疫局的名义签发给申请人。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熏蒸资质审批管理部门和检验检疫分支机构应当对取得熏蒸资质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培训熏蒸消毒单位的现场操作人员;
(二)审查熏蒸消毒单位的熏蒸方案;
(三)监督和指导熏蒸消毒的全过程;
(四)检查各种仪器设备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药物的有效性和安全防范措施;
(5)熏蒸效果测试;
(六)核实熏蒸消毒结果报告(附件7)
(七)出具熏蒸证明。
第十九条监督管理的方式包括:
(1)培训。熏蒸消毒单位的现场操作人员必须由熏蒸消毒资质审批管理部门组织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发给熏蒸消毒操作证。
(2)日常监督管理。由熏蒸消毒资质审批管理部门和检验检疫分支机构按管辖范围实施。主要是通过审核熏蒸消毒单位的熏蒸消毒方案、派员监督指导熏蒸消毒工作过程、检查熏蒸消毒各种仪器设备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药剂和安全防护措施的有效性、检测熏蒸效果、核实熏蒸消毒结果报告等方式,检查熏蒸消毒单位是否严格遵守相关熏蒸消毒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
(3)定期监督检查。由熏蒸消毒资质审批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结合熏蒸消毒资质证书年审,每年1次,时间安排在12至次年2月。定期监督检查应当全面检查熏蒸消毒单位执行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情况,并按第十八条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管理。定期监督检查应包括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4)换证复检。熏蒸消毒单位应在证书有效期满前三个月考虑批准的经营类别,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原则向广西检验检疫局动检处或植物检疫处提出复审申请(并附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广西检验检疫局动检处或植物检验处按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评审要求对申请人进行评审,合格的申请人予以更换,不合格的申请人或未申请更换的申请人不予更换。
监督管理工作应有记录,培训情况填写《熏蒸消毒作业人员培训登记表》(附件8);日常监督管理填写《出入境动植物检疫、熏蒸、消毒日常监督管理记录》(附件9);填写《出入境动植物检疫熏蒸消毒单位年审检查表》(附件10)和《熏蒸消毒资质证书年审登记表》(附件11)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书面通知被检查单位。
第二十条熏蒸前,熏蒸消毒单位应当提前向检验检疫分支机构或者熏蒸消毒资质审批管理部门提交熏蒸消毒方案,经审批后,严格按照方案和操作规程实施熏蒸消毒。
第二十一条熏蒸期间,熏蒸单位应当在现场设置明显的熏蒸警示标志。
第二十二条熏蒸消毒单位应当对熏蒸消毒过程进行记录,记录内容应当包括:委托单位、待处理货物的名称和标签、数量和体积、熏蒸消毒地点、处理方法、药剂浓度和浓度随时间的变化、施药和气体扩散时间、处理时间和温度、现场负责人。熏蒸消毒后,必须准确填写熏蒸消毒结果报告,提交辖区检验检疫分支机构或熏蒸消毒锅& gt
检验检疫分支机构或者熏蒸消毒资质审批管理部门应当对熏蒸消毒结果报告进行认真审核,并根据货主或者其代理人的申请和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的要求出具熏蒸消毒证明。
第二十三条在熏蒸消毒单位监督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广西检验检疫局或其授权的熏蒸消毒资质审核认可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熏蒸消毒单位限期整改,直至确认熏蒸消毒单位整改符合要求:
(一)发现无熏蒸消毒作业许可证的人员上岗实施现场熏蒸消毒作业的;
(二)熏蒸消毒方案未按要求送审,存在严重缺陷,致使指导下的熏蒸消毒实践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
(三)未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熏蒸消毒,无法保证熏蒸消毒质量和安全的;
(四)熏蒸消毒设备精度和可靠性差,药物药效降低或失效,导致熏蒸消毒效果达不到要求,安全得不到保障的;
(五)熏蒸消毒结果报告不准确的;
(六)经检验检疫,发现熏蒸消毒效果达不到要求的。
第二十四条熏蒸消毒单位在监督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广西检验检疫局发出吊销熏蒸消毒资格证书的通知:
(一)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所列情形,逾期未完成整改的;
(二)熏蒸消毒单位由于自身原因,因熏蒸消毒问题对境外熏蒸消毒的产品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从事熏蒸消毒的单位和人员弄虚作假,隐瞒熏蒸消毒质量和安全的真实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熏蒸防护措施不当,造成人畜中毒等安全事故的;
(五)出具虚假的《熏蒸结果报告》;
(6)企业拒绝接受监督管理。
被吊销熏蒸消毒资质证书的单位,自收到吊销通知之日起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熏蒸消毒考核。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熏蒸资质的单位自动失效:
(一)熏蒸消毒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通讯地址在30日内未变更的;
(二)熏蒸消毒单位的熏蒸仓库、热处理仓库等主要熏蒸处理设施发生重大变更(如改建、扩建、搬迁)后30日内未申请复审的;
(三)1年内无熏蒸处理业务;
(四)逾期未申请续展和复审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申请船上熏蒸除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评估外,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称申请类别,是指申请人申请熏蒸消毒的经营类别,包括:a .动物一般熏蒸消毒;b .植物的一般熏蒸和消毒;c .动植物的一般熏蒸和消毒;d .植物热处理;工厂船上的熏蒸。
“核准经营类别”是指检验检疫机构依据本办法核准的熏蒸消毒业务种类,包括:a .动物一般熏蒸消毒;b .植物的一般熏蒸和消毒;c .动植物的一般熏蒸和消毒;d .植物热处理;工厂船上的熏蒸。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所称工作日,是指法定节假日以外的工作日天数;“日”、“月”和“年”是指日历日、月和年。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广西检验检疫局负责解释。
附:1。出入境动植物检疫熏蒸消毒资质申请表
2 .出入境动植物检疫熏蒸消毒资格申请材料审核不合格通知书
3 .出入境动植物检疫熏蒸消毒资质审查不符合项及跟踪报告
4 .《熏蒸消毒合格证》格式
5 .《熏蒸消毒资质证书》格式(复印件)
6 .出入境动植物检疫熏蒸消毒资格审查不合格通知书
7 .出入境动植物检疫熏蒸消毒结果报告
8 .熏蒸消毒人员培训登记表
9 .出入境动植物检疫熏蒸日常监督管理记录
10.出入境动植物检疫熏蒸消毒单位年审表
11.熏蒸消毒资格证书年审登记表
12.熏蒸消毒资质证书吊销审批程序表
13.吊销熏蒸资质证书通知书
14.熏蒸资质证书自动失效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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