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令的决定
(一)将“省人民政府决定向贵安新区下放123项行政事项,其中直接下放95项,委托下放28项”的表述修改为“省人民政府决定向贵安新区下放120项行政事项。根据法律法规,进行机构的改革与废止、机构与职能的调整等。,下放事项将动态调整。”
(二)附件“省级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口科教用品免税资格审核”第2项依据修改为《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蔡税则[2021]24号);将备注修改为“省民政厅等部门配合实施”。
(三)根据《贵州省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删除附件“权限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第5项。
(四)附件第六项“权限内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生产、销售和使用许可证的审批”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颁布,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 《放射性同位素与放射性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1号发布,生态环境部令第7号修订)、《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
(5)附件中第7项“放射性同位素转入审批”和第8项“放射性同位素现场示踪试验的审批”的依据修改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国务院第449号令发布,国务院第709号令修订)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生态环境部第31号令发布)
(6)删除附件第10项,即“公路工程监理丙级资质和水运工程监理资质许可的确认和延期”;删除项目12、项目13、项目14和项目14。
(七)附件中第14项“文物商店设立许可”名称修改为“文物商店设立审批”;第二十八项“文物商店设立许可”的名称改为“文物商店设立审批”。
(八)将附件《拍卖企业拍卖文物许可证》第16项名称修改为《文物拍卖许可证》;第三十项“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许可证”名称修改为“文物拍卖许可证”。
(9)将附件“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第19项名称修改为“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审批,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化学品生产的除外”;第三十三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名称修改为“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化学品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审批除外”。
(十)将附件“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等规定的处罚”中第二十八项名称修改为“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等规定的处罚”;第四十二项“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等规定的处罚”修改为“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等规定的处罚”。将附件“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的处罚”第三十项名称修改为“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第101条的处罚”;第四十四项“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的处罚”修改为“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第101条规定的处罚”。
(十一)附件“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食盐、其他食品、食品添加剂、新型酒类、食用酒精食品生产许可”中第91项名称修改为“特殊食品(包括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生产许可”。
(十二)将附件99中“权限内出版物批发单位设立及变更的初审”项目名称修改为“出版物批发单位设立及变更的审批”;113项“权限内出版物批发单位设立及变更的初审”名称修改为“出版物批发单位设立及变更的审批”。
(13)删除附件中100项,即“人防工程设计乙级资质认定和人防工程监理乙级资质认定”;删除114项“乙级以下人防工程监理资质认定(人防工程监理乙级、丙级资质认定)”和115项“人防工程设计乙级资质认定”。
(十四)删除附件项106“省级森林卫生基地认证”;删除124项“省级退耕还林基地认证”。
(十五)将附件第108项“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与注册续展”的项目名称修改为“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与批准”;第108项修改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发布,国务院令第739号修订)、《医疗器械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体外诊断试剂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
(十六)将附件第110项“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设立许可”的名称修改为“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设立许可”;第110项修改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39号修订)、《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原中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
(十七)将附件“权限内药品再注册及不改变药品内在质量的变更行政许可申请”中第111项名称修改为“国产药品再注册审批”;第111项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删除第148项“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第150项“变更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名称”、第151项“变更国产药品有效期”、第152项“变更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内部药品生产场所”。
(十八)附件中第112项“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批发零售连锁总部)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批发零售连锁总部)”名称修改为“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批发零售连锁总部)”。
(十九)将第114项“医疗机构制剂许可、品种注册、调剂使用审批”的名称修改为“医疗机构制剂许可、品种注册、再注册、补充申请、调剂使用审批”;第114项的依据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原国家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0号)、 《医疗机构制剂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原国家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8号),第179号子目“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名称变更为“医疗机构制剂。
(二十)将附件“省级权限内补充药品备案申请”第117项名称修改为“省级权限内药品国内生产备案”;第117项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医药产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1第8号)。原国家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药用辅料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国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2012]212号)、原国家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关于加强药用玻璃包装注射剂监督管理的通知(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注[2012]132号)、中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中药生产中提取和浸膏监督管理的通知(SFDA[2006将第184号“根据国家药品标准或者国家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修订国产药品说明书”的项目名称修改为“根据国家药品标准或者国家医药产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修订国产药品说明书”;删除第185项“改变国产药品外观,但不改变药品标准”,第186项“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备案”,第187项“补充完善国产药品说明书安全性内容”,第189项“按规定变更国产药品包装标签”,第192项。193项“变更药品制剂辅料国内供应商”和194项“变更直接接触药品包装材料或容器的药品制剂供应商”。
(二十一)将附件《药品出口销售证》第118项拆分为“药品出口销售证(未在中国注册的药品)”和“药品出口销售证(批准上市的药品和批准上市的药品未注册规格)”两个子项。
(二十二)附件《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备案》第121项的依据修改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39号修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向贵安新区下放一批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