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开错药赔偿标准
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确定具体赔偿数额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医疗事故的等级;(二)医疗过失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的关系。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用:因医疗事故造成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应当据实计算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的医疗费用。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2)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旷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收入超过医疗事故发生地职工年平均工资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没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普通工作人员伙食补助费标准计算。(4)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特殊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五)伤残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和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自伤残之月起最高补偿30年;但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周岁;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6)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普及型用具费用计算。(7)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八)被扶养人生活费:限于死者生前或者伤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人,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16周岁以下的,提高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供养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周岁;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9)交通费:根据患者实际需要的交通费计算,凭据支付。(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津贴标准计算,凭据支付。(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患者死亡的,赔偿期限最长不超过6年;伤残的,补偿期限不超过3年。第五十一条患者近亲属参加医疗事故处理所需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得超过2人。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患者参加丧事活动的配偶、直系亲属所需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得超过2人。
第五十二条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治疗康复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用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支付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注:民法典于2021 1 1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