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里说警察体检要高了?知道确切出处的请回答。谢谢你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的项目和标准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0年11月发[2065 438+00]82号文件为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制定了《公务员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以下简称《特殊标准》)。对于专项标准中未规定的职位或项目,公务员体检标准仍参照《公务员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警察检查标准
外科手术
第一条身高和体重标准
(一)男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70厘米,体重不低于50公斤;女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60 cm,体重不低于45 kg(南方部分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主管部门同意,男性身高可放宽至168 cm,体重可放宽至48kg;女性身高可放宽至158 cm,体重可放宽至43 kg)。
(2)过于肥胖或瘦弱者不能录用。
根据以下方法判断肥胖或消瘦的人:
实际体重超过标准体重25%以上者为肥胖;
实际体重低于标准体重的15%的人太瘦。
标准重量计算方法:
标准体重(公斤)=身高(厘米)-110
标准重量上下百分比的计算方法:
[实际重量(公斤)-标准重量(公斤)] ÷标准重量(公斤)×100%
第二条外伤性颅骨缺损、骨折、颅骨凹陷、颅内异物、颅脑外伤后遗症、脑畸形、颅脑手术史、慢性颅内高压者不得录用。
第三条有胸腹腔重要器官手术史者(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一年以上无后遗症者除外),不得录用。
第四条患有骨骼、关节、滑液囊和肿胀鞘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习惯性脱位、脊柱慢性疾病、胸部畸形、脊柱侧凸、驼背、慢性腰腿痛、大骨节病伴指(趾)关节肥大和功能障碍者不得录用。
第五条双下肢不等长超过2厘米,股骨膝内翻内髁间距离和胫骨膝外翻内踝间距离超过7厘米,或者步态异常在上述规定范围内的,不能录用。
第六条影响功能和外观的手指(趾),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响长距离行走的鸡眼、老茧,严重皲裂者不得录用。
第七条影响面部或功能的各部位恶性肿瘤、良性肿瘤、囊肿、疤痕及疤痕体质不能录用。
第八条颈部僵硬、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三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淋巴结结核等不能录用。
第九条脉管炎、动脉瘤、下肢重度静脉曲张、重度精索静脉曲张不能录用。
第十条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或损伤,如炎症、结核、结石及其后遗症,影响其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隐睾等,不得录用。
皮肤病学
第十一条患有严重腋臭、头癣、全身体癣、疥疮、慢性湿疹、慢性荨麻疹、神经性皮炎、白癜风、银屑病、与传染性麻风病患者(共同生活)有密切接触史以及其他传染性或不可治愈的皮肤病的人员不得就业。
第十二条影响面部的血管痣、色素痣,身体暴露部位有明显疤痕、瘢痕、色素眦等大面积瘢痕挛缩者,不能录用。
第十三条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艾滋病病毒携带者不得就业。
第十四条纹身师不得从业。
内科医学
第十五条器质性心脏和血管疾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等。),心电图异常,不能上岗。
第十六条血压超出下列范围的,不能录用:
收缩压:12.00-18.66千帕(90-140毫米汞柱);
舒张压:8.00-11.46千帕(60-86毫米汞柱)。
第十七条有各种恶性肿瘤病史的人不能就业。
第十八条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各种类型肺结核、肺外结核、结核性胸膜炎等慢性呼吸道疾病不能录用。
第十九条因各种原因导致肺不张的人员不能就业。
第二十条胃及十二指肠溃疡、严重胃下垂(超过髂前上嵴线)、肝胆脾胰疾病、细菌性痢疾、慢性肠炎、腹部包块者不得录用。
可以采用以下情况:
(1)仰卧位,呼吸平静,肝脏在右侧锁骨中线肋缘下不超过2 cm(剑突下不超过3 cm),柔软、细滑,无压痛和穿刺痛,肝脏上界在正常范围,无贫血,营养状态良好。
(2)五年前患过甲型病毒性肝炎,治愈后未复发,无症状、体征者。
(3)既往患过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脾大者,左肋缘下不超过65438±0cm,无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单纯性脾肿大小于3 cm,没有脾功能亢进。
第二十一条肝功能和乙肝表面抗原检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录用。
(1)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的酶试验为40单位或更多。
(二)乙肝表面抗原(HBSAg)酶试验阳性。
(三)各种慢性肝炎和各种肝病患者。
第二十二条急慢性肾炎、单肾、多囊肾、肾功能不全者,不能录用。
第二十三条血栓闭塞性脉管炎、各期雷诺病不能录用。
第二十四条慢性腮腺炎、腮腺混合瘤不能录用。
第二十五条除单纯性缺铁性贫血,且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 g /dl、女性高于8 g /dl外,其他血液病患者不能就业。
第二十六条各类内分泌代谢系统疾病和结缔组织疾病不能录用。
第二十七条钩虫病(伴有贫血)、慢性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巴痢疾、丝虫病不能就业。
第二十八条有癫痫病、精神病、癔病、遗尿、晕厥、梦游、神经症(经常头晕、失眠、明显记忆力减退)和智力低下病史的人员不得录用。
可以采用以下情况:
(一)食物或药物中毒引起的短期精神障碍,治愈后无后遗症。
(2)十三岁以后未发生过遗尿。
第二十九条中枢神经系统和周围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不能就业。
耳鼻喉科
第三十条口吃、嗓音明显嘶哑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一条丧失嗅觉的人不能就业。
第三十二条聋人;双侧听力耳语小于4米;一侧听力正常,另一侧耳语不足3米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三条患有眩晕、严重晕车、晕船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三十四条耳部畸形、外耳道闭锁、耳前瘘管反复炎症、耳道及外耳道湿疹、耳真菌病不得录用。
第三十五条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及其他不能治愈的耳部疾病不得录用。
第三十六条鼻畸形、重度慢性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以及其他影响鼻功能的鼻息肉和慢性鼻病不能上岗。
第三十七条患有影响吞咽和发音且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的,不得录用。
眼科学
第三十八条单侧裸眼视力4.8以下,不合格(国家安全机关专业技术职务除外)。法医学、物证检验与鉴定、信息与通信、网络安全管理、财务会计、外语和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爆炸物处理、警犬技术等岗位,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为《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不合格。
第三十九条色觉异常的,不能录用。
第四十条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等影响眼功能的疾病不得录用。
第四十一条有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同性内斜视15度以上者不得录用。
第四十二条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运动障碍者不得录用。
第四十三条青光眼、晶状体、玻璃体、脉络膜、视神经疾病不得录用。
口腔科
第四十四条三度龋齿和牙齿缺失均为两个以上,且三个以上不在一起;颌骨关节疾病、严重牙周病、影响咀嚼功能的口腔疾病不能录用。
妇科
第四十五条怀孕期间不能就业。
第四十六条功能性子宫出血、生殖器结核、包块、慢性盆腔炎等妇科疾病,阴道分泌物淋病快速检测阳性的,不能录用。
第四十六条外生殖器发育异常、子宫脱垂、乳腺肿瘤不能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