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哪里鉴定疑似假货?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遇到假货,可以向销售者和网络交易平台双方主张赔偿,也可以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实践中,为了维权方便,消费者一般选择起诉网络交易平台。
值得注意的是,网络销售平台作为被告是有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在以下三种情况下起诉网络交易平台:
1.网络交易平台不能提供卖家信息;
2.虽然能提供信息,但网络交易平台对消费者做出更有利的承诺;
3.销售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被销售者利用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质量技术监督的方针、政策,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技术监督工作。
(二)负责《计量法》、《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配套法规的贯彻实施和行政执法。
(三)负责质量工作的宏观指导。实施国家“质量振兴计划”,研究制定本市质量发展战略;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组织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组织实施精品品牌战略。
(四)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组织实施省质监局部署的产品(商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定并组织实施省质监局批准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调解处理质量纠纷。
(五)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宣传和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农业标准化及其示范区的实施;管理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
(六)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保证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组织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和量值传递;查处生产流通领域的计量违法行为,组织计量仲裁和检定,调解计量纠纷。
(七)负责宣传贯彻GB/T19000-ISO9000系列标准,积极推进质量认证工作,根据省质监局的部署,监督质量认证中介机构的行为和认证标志的使用。
(八)负责场(厂)内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特种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九)负责棉花等纤维的质量监督,依法查处收购、加工、销售、仓储等环节的违法行为。
(十)负责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依法组织查处产品质量、标准和计量违法行为。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受理工商部门移交的流通领域发现的生产环节引发的产品质量问题,并依法组织调查。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承担市政府“打假办”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本市“打假”工作,完成市政府授权的市场专项整治任务。
(十一)承担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中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组织实施生产许可、强制检验等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组织查处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中的质量违法行为。
(十二)承办国务院、国家质检总局或地方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要求增加赔偿消费者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额外赔偿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经营者明知是消费者而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身体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经营者赔偿,并有权要求获得两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