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药房拿错药怎么赔偿?
一、医院药房拿错药怎么赔偿?
1.药房给病人拿错了药。如果患者或药房工作人员及时发现,可以及时更换。如果双方都及时发现,而患者不幸吃错了药。所以从客观情况来看,药房工作人员应该承担主要过错,患者应该承担部分未查的过错。按照药店应当承担的过错比例,再乘以这个过错造成的损害后果的损失,就是药店应当承担的赔偿金额。
2.药店作为赔偿义务人,应当承担合理的、必要的费用,如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宿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患者用药错误造成的。但应当承担的费用,应当按照药店对过错应当承担的责任比例相乘,最终的数额应当是药店应当承担的实际赔偿数额。
二。药品经营活动中应遵守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五十一条从事药品批发活动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没有《药品经营许可证》,不得经营药品。
《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注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核发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药品经营许可,除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循方便群众购买药品的原则。
第五十二条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依法取得资格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
(二)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
(三)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第五十三条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国家鼓励和引导药品零售连锁经营。从事药品零售连锁经营活动的企业总部应当建立统一的质量管理体系,对其零售企业的经营活动履行管理责任。
药品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药品经营活动全面负责。
第五十四条国家实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不实行审批管理的中药材的采购除外。
第五十六条药品经营企业购进药品,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等标识;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购销。
第五十七条药品经营企业应当有真实、完整的药品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应当注明通用名称、剂型、规格、产品批号、有效期、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购销单位、购销数量、购销价格、购销日期以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八条药品经营企业零售药品应当准确,并正确说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应当核对处方,不得擅自更改或替代处方所列药品。配伍禁忌或用药过量的处方应拒绝配制;必要时,须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后方可配制。
药品经营企业销售中药材,应当标明产地。
药师或其他依法取得资格的药学技术人员负责本企业的药品管理、处方审核调配、合理用药指导。
第五十九条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制定并执行药品储存制度,采取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必要措施,保证药品质量。
药品的储存和发放应当实行验收制度。
第六十条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可以销售中药材,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一条药品经营许可证持有人和药品经营企业通过互联网销售药品,应当遵守本法关于药品经营的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其他药品不得在互联网上销售。
第六十二条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药品经营企业进行资质审查,确保其符合法定要求,并对平台上发生的药品交易活动进行管理。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进入平台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无论是医院还是药品零售店,在销售药品时,都需要确定所售药品种类的准确性。销售处方药的,应当核对处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替代处方所列药品。如果发现销售的药品有问题,要及时追回错误的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