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对中药品种保护的影响
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对中成药的保护,实行中药品种保护制度。1991年,国务院将《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列入国家立法计划,由国务院法制局牵头,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起草的《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于1992+05、438+04、1993年由国务院颁布。我国的中药品种保护制度是一种行政保护措施,是对著名中成药的保护措施。
国家中药品种保护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张静介绍了《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在我国的实施情况。她指出,从2007年9月65438日至9月30日,国家中药品种保护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共收到中药品种保护申请5672件。共颁发中药保护品种证书3924个(其中延长保护期证书65438个+0.022个)。保护期内有效证书2154个,其中单个品种1294个,企业1045个。2006年中药保护品种59个,年销售额1亿元(人民币)以上。
张静还通过数字统计分析指出,保护期内共有531个新药,约占单个品种总数的4L%。独家生产887个品种,占68.5%,2-5家企业生产364个品种,占28%;我国的中成药有1万多种,受保护的中药有1.294种,占总数的1.3%。我国中药批准文号6万多个,保护品种2154种,约占总数的3.6%。
张静指出,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具有重要作用。一是促进了中药品种质量的提高,提升了中成药的科技含量,起到了保护先进、促进老药改良的作用。二是保护了中药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一批传统名贵中药和创新中药免于低水平仿制,促进了中药处方制剂部颁标准的制定和颁布,调动了企业研发中药新药的积极性。三是推动了中药产业集约化、规模化、标准化生产,促进了中药名牌产品的形成,催生了一批生产条件现代化、竞争力强的知名中药企业,促进了中药产业链的形成,维护了正常的生产秩序。
新的《国家中药品种保护试行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已在网上征求意见,向相关省局、单位和生产企业征求意见。
张静说,中药品种保护的目的是提高中药品种质量,鼓励中药传承创新,进一步规范中药品种生产秩序,促进中药健康发展。所以新修改的思路是重点保护独家品种。申请企业应为该品种的原始研究和开发者。张静透露,新的保护期将被取消,保护期为七年,可以延长一次。未来还将设立中药保护品种科技发展基金,加强保护期内的品种监督管理,建立提前终止保护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