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管理药品的销售应严格执行哪些规定?

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和卫生部《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加强特殊药品的使用管理。

特殊药品管理是指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管理。

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国务院先后颁布了麻醉药品(1987 165438+10月)、精神药品(1988 165438+10月)、医疗用毒性药品(1988)管理办法。

医院是购买和使用特殊管理药品最多的单位。加强特殊药品管理的关键是控制医疗机构对特殊药品的使用和管理。医院药房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和卫生部的法律法规,加强特殊药品的管理。

扩展数据:

根据《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销售麻醉药品的方法:

第二十一条

麻醉药品仅用于医疗、教学和科研需要。有可实施手术的病床或具备一定医疗技术条件的医疗单位,可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申请手续,经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并报供应级批准后,发放“麻醉药品购用印鉴卡”。单位应当按照麻醉药品购买和使用限额的规定,从指定的经营单位购买和使用麻醉药品。

教学、科研单位使用的麻醉药品,由需求单位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从麻醉药品经营单位购买使用。

限量单位的等级标准由卫生部制定。

第二十二条

麻醉药品使用者购买麻醉药品时,应向麻醉药品经营单位填写“麻醉药品购买单”。经营单位供应麻醉药品时,必须详细核对印章和数量。供应数量按照卫生部规定的麻醉药品范围和季度购用量限额办理。

第二十三条

使用麻醉药品的单位除直接从麻醉药品经营单位购买外,还可以邮购麻醉药品。但是,所有文件和证书都必须登记和发送。麻醉药品经营单位邮寄麻醉药品时,应当在包裹明细清单上加盖“麻醉药品专用章”。并凭加盖“麻醉药品专用章”的发票作为邮寄到邮局的证明。

第二十四条

麻醉药品管理范围内的各种制剂必须从麻醉药品经营单位购买和使用。管理范围内没有的制剂或者医疗单位特殊需要的制剂,有麻醉药品使用权的医疗单位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以自行配制,其他任何单位不得自行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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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百科-麻醉药品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