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草药的保护措施

法律分析:(1)中药一级保护品种的保护措施。

1.在保护期内,获得中药品种保护证书的生产企业和有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单位和个人有责任为其保密,不得泄露。

2.向国外转让中药一级保护品种的处方组成和工艺方法,应当按照保密规定办理。

3.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保护期的,生产企业应当在该品种保护期届满前六个月按照《中药品种保护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延长的保护期不得超过首次批准的保护期。

(2)中药二级保护品种的保护措施:保护期满后,保护期可延长7年。

法律依据:《中药品种保护条例》

第十二条中药保护品种的保护期限:中药一级保护品种分别为30年、20年和10年。中药二级保护品种为七年。

第十三条在保护期内,取得中药保护品种证书的生产企业、有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中药一级保护品种的处方组成和工艺制剂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泄露。负有保密责任的有关部门、企业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必要的保密制度。

第十六条中药二级保护品种保护期届满后,可以延续七年。申请延长保护期的中药二类保护品种,应当在保护期届满前六个月,由生产企业按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程序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