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套规定方案
法规全文: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13]14号),设立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
(1)取消关税。
1.取消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灭菌原理生产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除外的审批责任。
2.取消全国计划生育家庭妇女创业之星、全国十大自强女孩评选等标准、评比、评估及相关检查活动。
3.取消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职责,将相关事务性工作移交给有资质的社会组织。
4.将医疗机构服务绩效评价等技术管理职责移交给下属机构。
5.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减少对附属医疗机构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实医疗机构法人自主权。
6.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2)责任分散。
1.将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化学品生产的除外)审批职责下放至省级卫生计生部门。
2.将港澳台投资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的审批职责下放至省级卫生计生部门。
3.将外国医疗团体来华短期行医审批职责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部门。
4 .将国家卫生县城、国家卫生乡镇评审工作下放至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5.将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评审工作委托给省级卫生计生部门。
6.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3)整合的责任。
1.将国家发展改革委承担的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划入国家卫生计生委。
2.将组织制定药品编码的职责划给中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将确定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条件、制定检验标准的职责划入中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强化责任。
1.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保障基本卫生、加强基层建设的机制,协调推进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药品供应和监管体制综合改革,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2.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完善生育政策,加强对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的监督评估,加强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和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3.推进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服务在政策法规、资源配置、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宣传教育、健康促进等方面的融合。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标准制定。
4.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加强急需专业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培养。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起草卫生、计划生育和中医药发展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政策和规划,制定部门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协调推进医药卫生体制和医疗保障改革,统筹卫生计生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计生规划编制和实施。
(二)负责制定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国家免疫规划和对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制定检疫和监测传染病名录、卫生应急和紧急医疗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预案;组织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
(三)在职责范围内制定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和饮用水卫生的管理规范、标准和政策措施,组织相关的监测、调查、评价和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的监督工作。组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依法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标准,负责食品新原料、新品种、食品添加剂及相关产品的安全性审查。
(四)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基层卫生计生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全国基层卫生计生和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五)负责制定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制定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和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卫生专业人员准入和资格标准,制定并实施卫生专业人员职业规则和服务标准,建立医疗服务评价、监督和管理制度。
(六)负责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以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评价运行机制,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建议。
(七)负责组织制定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制定国家基本药物采购、配送和使用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鼓励和支持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的建议,提出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政策建议,参与制定药品规范。
(八)负责完善生育政策,组织实施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开展计划生育监测,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的建议。制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制定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进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的实施,减少出生缺陷数量。
(九)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帮助和促进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等机制。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和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相关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联动机制,提出稳定低生育水平的政策措施。
(十)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推动建立流动人口卫生计生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机制。
(十一)组织制定全国卫生计生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计生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专业人才培养,建立健全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并指导实施。
(十二)组织制定卫生计生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计生相关科研项目。参与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调指导高等学校医学教育和计划生育教育,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
(十三)指导地方卫生计生工作,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四)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参与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组织指导国际交流合作和对外援助工作,开展与港澳台的交流合作。
(十五)指导制定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纳入卫生计生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
(十六)负责中央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中央部门有关干部的医疗管理,负责国家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七)承担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和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国务院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八)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内部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内设机构21个:
(1)办公厅。
负责文电、会议、机要文件、档案、督查等机关的日常运行,承担重大事项调研、重要文稿起草、政务公开、安全保密、信访等工作。
(2)人事部门。
制定卫生计生人才发展政策,承担机关及直属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队伍建设,制定各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卫生计生管理干部岗位培训。
(3)规划信息部。
拟订卫生计生中长期发展规划,承担统筹规划,协调优化全国卫生计生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计生编制实施,指导公共卫生计生服务体系建设,拟定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办法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卫生计生信息化建设和统计,参与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
(4)财务部。
承担机关和预算管理单位的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制定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的相关规范,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建议,指导和监督社会抚养费的管理。
(5)法律部。
制定卫生计生政策和标准,组织起草法律、法规和规章草案,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6)体制改革司(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承担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具体工作,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大方针政策和措施建议,督促落实领导小组会议议定事项。承担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
(七)卫生应急办公室(公共卫生应急指挥中心)。
制定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的政策、制度、规划、预案和规范措施,指导全国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指导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总结评估等工作,协调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防控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组织实施突发急性传染病的防控和应急措施,为重大灾害、恐怖和突发事件提供救助。
(8)疾病预防控制局(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制定国家重大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国家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预防和控制疾病的发生和蔓延,承担传染病疫情法定报告发布工作。在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和国务院承担全国艾滋病防治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9)医疗行政及医院管理局。
制定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疗服务和采供血机构管理的相关政策、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制定医务人员职业标准和服务规范,制定全行业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指导医院药学和临床实验室管理,参与药品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监督和指导全国医疗机构评估工作,制定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
(10)初级卫生部门。
制定农村卫生和社区卫生政策,规划、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国家初级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管理,监督和指导初级卫生政策的实施。
(11)妇幼保健服务部。
制定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政策、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推进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预防、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依法规范计划生育避孕药具管理。
(十二)食品安全标准和监测评价部门。
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组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交流,承担食品原料新品种、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和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安全性审查,参与制定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
(13)综合监督局。
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的综合监督,按照职责分工承担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和计划生育的监督管理,组织公共场所、饮用水安全和传染病防治的监督检查,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组织查处违法行为,督办重大医疗卫生违法案件,指导和规范综合监督执法行为。
(14)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司。
组织制定国家药品政策,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管理办法,提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政策中鼓励和支持药品生产的建议,参与制定药品编码。
(十五)基层计划生育指导部门。
指导督促基层加强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和服务,完善计划生育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建设,指导地方推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六)计划生育和家庭发展司。
研究提出促进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的政策建议,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和特殊困难家庭救助制度,制定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承担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
(十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部门。
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规划和政策,指导各地建立流动人口享受卫生计生信息和提供公共服务的工作机制。
(18)宣传部。
拟定卫生计生宣传、公共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的目标、规划、政策和规范,承担卫生计生科普、新闻和信息发布工作。
(十九)科学、技术和教育司。
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组织实施相关科研项目、新技术评价管理、科研基地建设,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调指导医学专科教育,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和专科医师培训制度。
(20)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
组织和指导卫生计生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宣传和对外援助,开展与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
(21)卫生局。
负责中央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中央部门有关干部的医疗管理,国家重要会议和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北京市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群工作。
老干部局。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配备
国家卫生计生委行政编制545名(含两委10工作人员,援外工作人员流动人员4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29名)。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4人,其中,副主任1人兼任中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为加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统筹协调,增加1名副主任,担任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各部门领导职数78名(其中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局领导职数2名),全国卫生计生监督员10名。
动词 (verb的缩写)其他事项
(一)管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二)指导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3)与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职责分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研究提出国家人口发展战略,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统筹推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制定计划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质量、结构和分布的政策建议,促进计划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和配合,参与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国家人口发展规划中的相关任务。
(4)与质检总局的职责分工。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传染病综合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负责编制《国境卫生检疫监测传染病目录》。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质检总局建立健全应对口岸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合作机制,建立健全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通报交流机制,建立口岸输入性疫情通报和协同处置机制。
(5)与中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分工。1.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中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并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中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及时向国家卫生计生委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建议。国家卫生计生委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报告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通报中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该对被认定为不安全的食品立即采取措施。需要制定或修订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的,国家卫生计生委要尽快制定和修订。完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董事会制度。2.中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国家卫生计生委组织国家药典委员会,制定国家药典。3.中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国家卫生计生委建立了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4.国家卫生计生委参与制定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标准。
(六)下属机构的设立、职责和编制另行规定。
不及物动词补充条款
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